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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弃拾得遗物,是否该赔偿
2011-1-05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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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10月2日,家住河南西峡县西坪镇瓦房村的张老汉在自家的厢房内发现一只山羊在偷吃玉米,看着一年辛辛苦苦刚从地里掰回来黄灿灿的玉米棒子被别人家的山羊偷吃糟蹋得不成样子,张老汉气得瞪着眼睛,找来一根绳子,把这爱偷吃玉米的山羊先给拴了起来。尔后,就气呼呼地卡着腰出门去找放羊的主人理论,心想,如果找到羊的主人,一定让他赔偿俺的玉米损失。张老汉在山前坡后到处寻找羊的主人未果,回到家中又忍受不了这羊的叫声,弄得中午吃不成饭,午休还睡不好觉,无奈之下就把羊给放了。

    下午过后,羊的主人李某在山上放牧回到家中数数少了一只羊,通过四处打听,得知张老汉家中跑去一只羊,李某便心急火燎地赶到张老汉家中找羊。张老汉说:“上午你家羊跑到俺家里偷吃玉米,我拴了一上午,我找不到羊的主人就给放了,现在跑哪你自己去找,这跟俺无关,它是跑着来的,又跑着走了,你上别处找吧。”张老汉说的很轻松。“不中,这不中,俺家那羊可不是一般的羊,他是波尔新品种羊,可值钱了,你拴住又放,现在找不到了你就得赔我。”李某非让张老汉赔羊,“我一没偷你羊,二没杀吃,你羊自己跑到俺家偷吃我的玉米我找不到羊的主人才又把羊给放了,你咋能让俺赔偿,这事你说到天边俺也不怕,就是不赔,有本事你去告去!”张老汉气不打一处来,和李某争吵了起来。

    11月3日,李某以返还遗失物赔偿一案,一纸诉状把张老汉告上了法庭,要求张老汉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

    11月8日,西峡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该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丢失的山羊为遗失物,张老汉作为拾得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9条和111条的规定应当及时通知李某前来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在李某领取或送交有关部门之前,张老汉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而张老汉将羊放走,导致遗失物丢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经法院调解,李某与张老汉自愿达成协议,张老汉当庭赔偿李某200元,李某撤回起诉。

    【法官说法】

    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遗失物,是指他人丢失的动产。换言之,遗失物并不是无主物,也不是所有人抛弃的或因为他人的侵害而失去的物,而是因为所有人不慎所丢失的动产。根据本条的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可见,我国法律明确规定遗失物的所有权归于失主,拾得人有义务将拾得物返还失主,否则,失主认为是对他所有权的侵犯。所有人有权请求拾得人返还原物。可见,返还遗失物,并不是道德上的义务也不是任意性的义务,而是法律规定的必须履行的强制性的义务。拾得人在拾得遗失物后,应通过所有人,不知所有人或所有人不明时,应当发出招领通知并妥为保存,或者交送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处理。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9条和111条的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丢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说,拾得遗失物,不但应妥善保管,不能丢失或毁损,而且在找不到失主时,应当及时通知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而本案中,张老汉在没有及时通知和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情况下,又将遗失物丢失,而张老汉认为羊是自己跑来的,与己无关,殊不知法律早已有明文规定,李某状告张老汉是有法律依据的,法官通过以案释法,张老汉也明白了应该赔偿人家的法律道理,在互让互谅中,使此案在法庭上当场调解结案。这一案例提醒我们,拾得他人之物,就得妥善保管,一旦丢失、毁损就得承担法律上的民事责任。
侯斌生于1929年2月6日,1949年8月参加革命。1950年在西北青年干部学校加入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毕业后分配到商南城关区任团工委书记,1952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53年至1955年任共青团商南县委员会副书记、组织部长、书记。1955年至19...
文·图/艾绳根艾绳根,1933年生于陕西省榆林市镇川堡。曾在镇川小学、中学和米脂县中学读书。1947年参加革命,1950年加入中国共产党,先后在陕甘宁晋绥边区绥德分区警备2旅、西北独立1师、军委坦克3师、坦克学校任文化教员、参谋、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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